法官:“嫖娼被抓要通知老婆”属于对公众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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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3 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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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日前刊登法官何向东的文章说,“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这是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卖淫嫖娼行为的一个解读。而这一解释也被许多人理解成了“嫖娼被抓要通知老婆”。 文章说,执法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而“卖淫嫖娼被抓要通知家人”在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吗?答案是没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这是该法中可以找到的警察应当“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的依据。这样的话,如果“卖淫嫖娼违法人员”都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时,警察就要通知其家人。 问题是,“卖淫嫖娼违法人员”被抓是否一定就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呢?对于卖淫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从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卖淫嫖娼者的处罚有3种:其一是拘留带罚款;其二是拘留;其三是罚款。 显然对于前两种情况,如果卖淫嫖娼人员被处以拘留的处罚时,警察应当通知其家人。而对于情节轻微仅被处以罚款的,警察通知其家人,显然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时即使嫖娼者是有家室的人,警察也不应当将其嫖娼的记录主动通知其老婆。 文章说,对“卖淫嫖娼者被抓”是否要通知“家人”,法律是有条件限制的,并非“一律”都要通知“家人”,而将这样的规定解释为“卖淫嫖娼者被抓一律通知家人”显然是片面的,对公众学习普及新法也会产生误导作用。像“嫖娼者被抓要通知老婆”,就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种误解。而这种误解对公众来说,显然是有害无益的。 (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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