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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审计长李金华表示,“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除了有些违法违规、贪污腐败问题外,我觉得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损失浪费问题。”换言之,损失浪费同贪污腐败一样可怕。实际上,若从损失浪费和贪污腐败两者的终极后果比较,两者不仅显得一样可怕,甚至前者比后者更可怕! 从价值数额上比,一些官员在损失浪费上创下的规模要远远大于贪污腐败。2005年一年间,全国审计机关共揭示出损失浪费问题金额就高达150多亿元。然而,这仅仅是冰山之一角,假若由审计机关对全国损失浪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普审”,最终得出的数字肯定相当惊人。故从价值数额的角度比,贪污腐败跟损失浪费根本就不在一个“重量级”上。 从责任主体来比,贪污腐败者常常需偷偷摸摸、掖掖藏藏,作案后又惶惶不可终日,而损失浪费的责任主体往往是大摇大摆、趾高气扬,甚至把其罪恶或劣迹当政绩到上司面前邀功。同样是滥用职权,同样是把国家或公共财产化为乌有,贪污腐败的官员往往对其劣迹讳莫如深,生怕劣迹败露而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作为损失浪费的责任人,其胡乱决策或主观故意的决策失误,常常就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许多官员甚至拿存在严重损失浪费情形的形象工程作为自身政绩大肆炫耀,甚至凭借这些“卓越表现”而飞黄腾达。 从最终惩治结果比,贪污腐败者一旦劣迹败露,便立即被纳入法律程序而“格杀勿论”,可损失浪费者则常常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干脆不了了之。因为从法律操作环节看,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惩治的法律依据,常常是白纸黑字,板上钉钉,腐败者一旦落入“天网”,便罪责难逃。而损失浪费者常常被认为是“好心办了坏事”,惩治起来也往往缺乏必要的、可供操作的法律文本。这样一来,尽管损失浪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远比贪污腐败者大得多,但其责任人依然与铁窗无缘,甚至不伤皮肉地逃之夭夭。 实际上,损失浪费与贪污腐败相比,即乃昏聩妄为的“清官”与贪墨无耻的“赃官”之比也! (摘自《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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