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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 草案第31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草案中对于性骚扰的惩戒措施作出如下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及时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或未依法给予受侵害妇女必要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语言骚扰: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 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 图像骚扰: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影带等。 电子信息: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 肢体行为: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 (《北京娱乐信报》)
来源:玉溪日报
编辑: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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