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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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7 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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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消协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已于近日开始试行,其第二十条规定:“餐饮企业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 去餐馆饭店请客吃饭,是很多人的习惯,各大小餐饮企业门里门外的热闹场面,就是明证。这就免不了要与“酒水”打交道。可是,这样一来,就自然而然遇到了一个颇费脑筋的问题:该不该自带酒水? 关于这个问题,如果不存在“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业行规,答案就比较简单:在餐饮企业里的酒水价格,普遍较市场价高很多的前提下,如果消费者想省点儿钱,那就选择自带酒水,否则,就由餐饮企业提供。也就是说,自主选择权在消费者手里,由消费者说了算。 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在消费者面前横着一道坎,那就是2003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协会曾制定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范》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以此为据,“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 此前,新华网10月1日报道,由于自9月1日起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试行的行规中,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或接受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同是餐饮业行规,成都市主动废除了“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条款,云南省却依然坚持。其实,在消费者与餐饮业关于该不该“谢绝自带酒水”的利益博弈中,比较各地新近修订的餐饮行规,像成都与云南之类相互矛盾者,并不少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尽管餐馆有权利按自己的方式经营,但不能剥夺顾客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 同样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餐饮企业以行规形式“谢绝自带酒水”进而收取服务费等,有不公平格式条款之嫌。 所以,“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真该彻底废止。至于为什么迟迟难以废除,原因恐怕很简单,那就是餐饮业不愿放弃由此而带来的巨大利益。另一方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自觉性还有待加强。 (欣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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