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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杨耀华)近日,我市首次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按期缴存风险抵押金,违者一律停产。 据介绍,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在全市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各煤矿企业必须在11月底前足额将风险抵押金存入由市安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玉溪市支行开设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有关部门希望以此推动全市煤矿企业加强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
15户企业将缴存2275万元 根据规定,此次我市共有峨山、华宁、新平、元江四个县的15户煤矿企业应缴纳风险抵押金。按照3万吨以下存储100万元;3万吨以上至9万吨存储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存储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吨增加5万元;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追加存储金额的规定,15户煤矿企业中,云南省塔甸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将缴存375万元风险抵押金;华宁县向阳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将缴存300万元风险抵押金。其余13户企业将缴存100万元或20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总计2275万元。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风险抵押金用于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费用支出。 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经现场救援、事故调查主要负责人签字,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批准后支取。如遇到煤矿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可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不得向职工摊派 风险抵押金由所有权属煤矿企业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存、缓存或少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企业在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企业可不再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应按照重新核定的数额,在恢复生产和建设前补足差额。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仍归企业所有,滚入企业风险抵押金。 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批准后,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不缴存者一律停产 不按规定缴存风险抵押金的煤矿企业,市经委、市安监局将通知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生产。
来源:玉溪日报 编辑:田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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