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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普琼 通讯员 李应乔)近日,玉溪市公安局、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四部门联合发出通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市机动车销售须进行企业备案。
据了解,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落实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同时,为把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工作引向深入,杜绝违规生产的车辆流向社会,防止新的无牌无证机动车滋生并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玉溪市加强了机动车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
通告指出,凡在玉溪经营机动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建立机动车销售企业备案制度,禁止销售未经联合公告的机动车辆。机动车销售企业要与工商部门签订《机动车销售企业安全责任承诺书》。二手车市场开办者须建立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台账,索取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存查,督促经营者建立二手车进货索证索票查验和销货登记台账,并对办理交易手续的二手车进行查验登记。机动车购车人在购买机动车(含二手车)时,应当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作为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对在外省购买的车辆,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与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农机监理部门签订《责任书》,且不得代理。
编辑:梁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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