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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的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根据这一规定,农户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互换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严格按照这一原则及有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农户互换承包地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就有可能出现违法行为或者导致违法行为发生。比如,有的农户通过互换承包地发展名、特、优茶果产品或者挖塘养鱼,这就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的农户通过互换承包地进行种植速生林、挖土、建煤场、设立废品收购点、临时搭盖等,这就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有关规定;有的农户钻法律的空子,借农户可以互换承包地之机,而进行非法买卖土地,用于非法建房或转手从中获利。这就违反了《农业法》“土地不买卖”的有关规定;有的农户互换承包地不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互换承包地;还有的农户自己互换承包地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的期限,等等。所以,我们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工作,使农民懂法,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互换承包地,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编辑:宋礼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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