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洛河管理所

2008-4-24 16:12:00

    管理办公室。1994年,根据土地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12月13日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把洛河乡土地管理办公室改为洛河乡土地管理所,人员由乡政府聘请,属于洛河乡政府的组成部门,业务受玉溪市土地管理局指导。履行《土地管理法》赋予的职责和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1997年土地管理所正式成立。2002年6月,为了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的集中统一管理,根据玉发[2002]25号文件1987年5月,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在洛河乡设立了土地精神,对全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由市政府垂直管理,洛河管理所属于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的派出机构,同年更名为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洛河管理所。2003年7月,根据玉发[2003]18号文件,把全市垂直管理的土地部门下放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垂直管理,洛河管理所仍为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的派出机构,现有在职在编人员2人,临时工1人。

    国土所的职能是:组织、规划、实施全乡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现规划用地,发展经济,确保《土地管理法》在我乡的贯彻实施。任务是:根据我国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市、区和本乡实际,制定本乡土地管理工作发展方向、目标,促进本乡的土地管理与经济协调发展。宣传执行好国家及各级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乡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资源利用保护工作。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违法用地案件。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和仲裁权属争议,解决土地矿产纠纷。

编辑:宋礼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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